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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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房人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存、支付实施的监督管理。
交易双方当事人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属人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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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无偿”的原则。
对买卖双方来说,实行资金监管真正做到“钱房两讫“,减少买卖纠纷;对中介机构来说,实行资金监管能提高公信力,真正做到规范交易,树立诚信中介品牌;对政府来说,加强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杜绝欺诈交易,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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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条款内容,确认购房款项和付款方式,并上传提交系统。
2.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双方当事人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资金额度、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3.交存交易资金。买房人将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取得监管银行的入账回单并妥善保管。
4.出具监管证明。买房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监管资金入账回单,经确认足额存入后,由监管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
5.办理转让备案。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存量房转让备案手续。
6.划转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监管机构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划转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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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到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将监管资金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
(1)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2)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停止办理的,可由买房人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不予受理或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交易终止的,可由买房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已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的还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属于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平台将申请解除事项信息告知卖房人。对解除事项有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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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增加任何负担。首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而设立的,具有公益性,不收取任何费用。其次,在资金监管期间,监管资金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交易成功,连同购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交易没有达成,连同购房款一起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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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作的监管银行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泉州银行。随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稳定推行,将陆续接入其他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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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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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以下途径进行咨询,一是直接到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丰泽区妙云街160号)咨询服务台询问;二是向有关部门致电咨询,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595-2217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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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如下:
委托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交易资金监管实行全额监管,交存和使用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属于按揭贷款的贷款资金可以申请免予监管,中介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免予监管,在办理存量房转让备案时应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自行成交声明中声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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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买卖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之前,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交易资金全程封闭管理,产权登记完成后,卖方领取监管资金,买方领取不动产权证,实现“一手交钱,一手领证”。如果交易撤销,监管资金将按约定退还缴款人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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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合作的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要求买方要持有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号,且买卖双方必须是本人的银行卡。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泉州银行这三家银行,买卖双方的账户信息可以是本人名下的任意银行卡号。
所有涉及的银行卡必须是借记卡(储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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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暂行)》(泉建筑〔2016〕46号)
《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筑﹝2017﹞9号)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泉建房〔2017〕36号)